医疗纠纷的法医鉴定

发布时间:2020-08-11 20:22:15


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很重要的一点,是其对医疗行为的参与度进行分析,即对医院应负责任大小比例进行分析。而医疗事故鉴定没有这种分析:要么是医疗事故,参与度"100%";要么不是,参与度"0"。它把100%~0之间的大部分划分到"0"中--不是医疗事故;少部分划分"100%"--是医疗事故。这是极不科学的,连驾驶员都知道,交通事故很少有100%责任和0责任。另外,很多人想不到的是,法医鉴定对临床医学知识的运用要比医疗事故鉴定严谨很多:大多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就是专家讨论,不需引经据典,与其说是鉴定不如说是病例讨论:而法医鉴定在邀请专家进行会诊的同时,还要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在互联网上进行文献检索,做一个鉴定就要用几个月的时间去查找资料,对每一个论点都引经据典,决不会把某个临床经验作为论据。

法医鉴定的公正性比起医疗事故鉴定好是不言而喻的,因法医和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并且,对邀请专家会诊时可能出现偏袒的问题,法医鉴定做了针对性处理,例如聘请那些地位、名声非常高,不至于为了个别案例而使自己的名誉有所诋毁的权威来会诊。在一案例中请了该专业统编教材的主编来会诊,此主编竞是当事医院的前院长,主编不负众望,作出了客观公正的意见。更重要的是,该所自身具有一批业务水平非常高的法医,能对各位专家的内容观点不一致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适当进行筛选,使所采纳的意见更客观,公正。

司法鉴定研究所为例)。
  
医疗事故鉴定 法 医 鉴 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鉴定的效力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依据 民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民事、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
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当事人的关系 和医院一方是上下级关系 和双方当事人无关系
鉴定人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非自然人) 法医(自然人)
鉴定人的责任 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必需承担责任 可能追究伪证责任。
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 否 可
鉴定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和医院一方有利害关系 和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鉴定人具有的知识结构基础 医学知识及某一分科全面的医学知识 基础医学知识、法学知识、鉴定学知识
鉴定过程 般经过鉴定专家几个小时的讨论、辩论即可得出结论 一法医经过几个月查找资料,邀请专家会诊。对专家的意见汇总、整理,筛选后得出结论
鉴定的结论 只有是否医疗事故不分析损伤参予程度 不良后果和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及存在何种因果关系。分析损伤参予程度


  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鉴定包括多种学科的技术鉴定,如DNA鉴定、声纹鉴定,但是司法鉴定人员也不是专门搞DNA学、声纹学的专家,他们也只是具有相关知识,如果他们遇到疑难问题时,会请教更权威的专业科学家,而不是把鉴定完全交给专业科学家去做,医疗鉴定也应如此才是正轨,才能保证其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实法医一直都在做医疗损害的鉴定,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做鉴定。例如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损害,故意的医疗损害,这些案件和平时的那些医疗损害所要鉴定的内容是完全一样的,也需要临床医学知识。但此时卫生部门就没有强烈反对了,因为此时鉴定的结果不会影响卫生部门的利益。

  法医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到底谁是谁非?需要面对这一问题的是我们的法官,是那些认真负责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