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美容医疗纠纷多

发布时间:2019-12-27 20:16:15


  某甲在被告医院实施手术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其家属情绪激动,诉请赔偿后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上百万元。医疗纠纷诉讼情况年度调查报告中看到的真实案例。

  患者到医院看病,总希望得到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虽符合常规,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在诊疗过程中某些行为未达到患者的预期,存在医疗瑕疵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类纠纷中,受到伤害的患者往往对医疗机构心怀不满而申请各类鉴定,进而提起诉讼。

医疗损害赔偿案中,某丙诉称,他两年间在被告医院共住院8次,被告直至他最后一次住院治疗中才查出他患肿瘤,且医院的病史中缺少手术记录。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漏诊、延误诊断治疗,导致某丙瘫痪,故提出了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经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手术记录是否完整与治疗效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对临床诊断造成一定的困难。。

  “如果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医方详尽告知义务及手术风险、患方尊重医方并配合医方的治疗,这些纠纷本可避免。”金民珍说。

  随着美容整形技术的发展及人们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美容整形手术以改善自己的外貌,因此,美容整形纠纷频发,类型也呈多样化。,2010年,该院审结美容整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4件,占医疗纠纷结案量的18.18%。

  金民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但此类手术效果具有不可预知性、高风险性,加之患者个体差异及医患双方对手术所应达到的效果认同度不一,造成了美容整形纠纷频发及矛盾较为突出,且患者往往会提出不切实际的较高赔偿诉求。

  金民珍建议,在美容整形纠纷中,患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手术的客观效果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避免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