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决定权过大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4 11:04:15


  是否这是一个不可规避的结局———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相关专家表示,法律虽然保护了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但同时也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冲动。是否有第三条路可走?

  医院无权强制手术

  有没有可能肖志军不签字,医院强行做手术?

  结果是没有。按照我国相关法规,没有病人或家属签字,医生无权进行手术,而一旦强行进行手术,将会给医院带来巨大的风险。

  京西分院医务处副主任刘宝玉说,事实上,在劝说肖志军的同时,他们马上向石景山区卫生局医政处鲁科长汇报了此事。鲁科长随即请示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最终,京西分院得到的回复是,没有家属签字同意,不能擅自手术。北京市卫生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特别是现在的医患关系如此紧张,没有医院敢“非法救人”。

  如果患者当时身边没有家属,是否就无法进行手术。

  “那问题就简单了。”京西分院妇产科副主任赵会荣说,此前有过先例,在没有家属的情况下,如果病人遇到生命危险,在上级领导同意后,有可能为患者进行手术。

  即便如此,这也意味着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手术成功还好,一旦有问题,医院可能面临数百万的索赔。”刘宝玉说。

  这就是现实,医生们遵守了法律,而患者在他们面前生生死去。

  另一种现实是,医院可能仍将面临诉讼———虽然这可能有些荒唐。昨天晚上,肖志军在医院众多记者面前,在无泪的嚎啕中断断续续地重复着:“我要找律师,要找法医,我非搞到底!”

  专家建议增补法规

  当产妇陷入命悬一线、无法自己做主时,谁来保护她的就医权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石景山区卫生局副局长付锐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虽然有效保护了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但同时也部分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权利。他分析说,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法律语境下,会使得医生对患者即使有明确诊断,也不敢贸然违背家属的意愿给患者做手术。“如果医生那样做了,手术不成功,家属就会将他告上法庭。”

  在付锐看来,目前我国多数患者家属的疾病诊断能力都不如医生科学,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制定出台一个增补性的条款,使得医生在常态下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在危急情况下也能有权威力量对家属的不当判断予以制约。“能够充当这个权威的,只能是拥有更多专业知识的医生。”付锐说,这个问题如不解决,肖志军妻子这样的悲剧就有可能再次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