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医院违规致孕妇死产 家属索赔67万法院支持4万

发布时间:2020-02-22 05:31:15


福州新闻网讯 连江县某医院未及时将高危妊娠的孕妇林某收住入院,导致林某在家分娩出的婴儿死亡。医院的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林某夫妇索赔67万多元。近日,,只支持其中4万多元的赔偿金额。

  孕妇死产状告医院

  2008年3月,孕妇林某到连江县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查出她属于高危妊娠。同年4月15日,她出现临产征兆,到这家医院就诊。医院未按规定收治入院,仅进行简单的保胎治疗。

  同月17日,林某出现腹痛等症状。她的丈夫赶紧拨打连江县某医院的“120”,对方未出诊。林某只得在家自行分娩,娩出死婴。

  经省市两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案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林某夫妇认为,医院的过错造成婴儿死亡,医院应给予赔偿,遂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

  林某夫妇要求医院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67万多元。

  医院认为责任 主要在孕妇方

  连江某医院辩称:2008年4月15日,林某到该医院就诊。医院检查时考虑其先兆早产的可能性,给予预防性服药,嘱其卧床休息,防止早产,并门诊随诊。林某回家后两天未注意和重视,也未到医院复诊,引起早产。她作为初产妇,从临产到胎儿娩出,要经历十几个小时,即使从开始临产后到医院就诊也有充足的时间,但她在这么长时间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任凭病情发展,因延误导致胎死腹中。林某夫妇对婴儿死亡这一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因此,医院应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后,本案参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某夫妇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营养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予支持。林某夫妇主张的医疗费1181.21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林某的误工时间为其住院治疗9天、门诊治疗3天、参加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各1天,合计14天,误工费为373.33元。林某丈夫的误工时间为参加医疗事故处理(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天数,,其误工费为900元。

  林某住院9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5元/天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5元;而林某丈夫没有住院,故不存在住院伙食补助费。

  林某住院治疗9天,依法确定其陪护人员为1人、费用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林某夫妇主张陪护费540元是在该标准范围内,。

  因医院的医疗事故行为与林某发生死产存在因果关系,故死产儿的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林某夫妇主张的丧葬费1.11415万元是在该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

  林某夫妇主张的交通费,。

  林某夫妇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偏高,。

  据此,。

  索赔额与法律支持额度为啥有差距

  法官就此案解释称,本案中,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延误治疗导致新生儿的死亡,应该构成一级医疗事故,据此索赔35万余元。据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告的延误治疗所导致的是原告发生死产而非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伤害是由孕妇承担。因此,。

,所以最终能获赔的金额比他们原先主张的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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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医患纠纷呈多发趋势。由于该类型纠纷具有特殊性,患者一方处理起来经常手足无措。为此,承办法官针对此类纠纷提出几点建议:

  一、注意保存好自有证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应保存好门诊病历、处方单、正在服用的药物、收费发票等。

  二、针对案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要慎重行事,不可感情用事,诉讼前要结合案情确定具体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事项。

  三、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举证时限、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提起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新证据”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