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和医疗诉讼的时效

发布时间:2021-05-16 04:40:15


医疗事故处理和医疗诉讼的时效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算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的。《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医疗事故争议采用这一时效。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1年,那么,应当从何时算起呢?《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