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致产妇母子患艾滋病 卫生院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6 01:01:15


  医院在未检测的情况下给产妇输血,,被告卫生院分别赔偿二原告刘某母子自2005年9月至2006年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共计人民币17余万元;被告按“每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偿付二原告自2007年元月直至康复时止的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2000年1月1日,刘某在谯城区五马卫生院临产住院,因怀有双胞胎难产,五马卫生院为刘某进行剖腹取胎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因大出血,五马卫生院在抢救过程中,在未经抗-HIV检测的情况下,。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上丙肝,2001年6月,五马卫生院为此赔偿给刘某33000元。。,刘静与其子属于国家免费治疗的对象。

,被告谯城区五马卫生院对其所采供的血液,在未经抗-HIV检测,也不能证明为符合国家卫生部部颁质量标准的血液的情况下,即输入刘某体内,违反了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刘某之子出生于输血之后,,可以传染给他,,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其应赔偿二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王雷 丰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