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0-02-06 05:28:15


  [内容提要]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加,逐渐成为诉讼业务的一大领域,也成为争议的热点、难点。笔者针对争议中存在的几种观点作了简要介绍,特别是对争议较大的消费说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并对医疗纠纷法律关系的定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不仅如此,而且笔者还进一步分析了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特别是指出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的立法空白,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条分缕析,提出了建立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的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解决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弊端提供了理论根据。

  [关键词] 医疗 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关系 定性及选择问题 新思考

  一、医疗纠纷的法律定性

  (一)、医疗纠纷的法律定性学说纷杂

  目前,我国对医疗纠纷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各说各的理,令人无所适从。但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合同说

  持此观点的人从医患双方关系的确立角度来考虑,认为:患者到医院求诊或打急救电话紧急求救,是要约;医疗机构接诊即为承诺;医疗机构的招牌则为要约邀请。虽然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作为宗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负有抢救危重患者的义务,但也有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建议患者转院治疗的权利。危急情况下紧急抢救是医疗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规定的医疗机构特有的义务,是医疗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医疗机构在履行这一义务后仍有根据具体情况和“意思自治”的合同订立、变更原则选择中止、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放弃建议权就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继续,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建议转院也是其告知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患方知情权、选择权的要求,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不仅在于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医疗手段及其后果的告知,也包括突发意外情况可能性告知,还包括对自身医疗技术手段、医疗技术水平的正确评价和恰当告知。任何不恰当告知或者是不告知行为都是履行义务不当的违约行为,甚至构成合同欺诈,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一合同关系下,患方的义务不仅在于按时交纳各项医疗费用,而且也应承担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如因医疗机构恰当告知本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技术条件并建议转院,患方在明知不能达到预期救治目的的情况下仍坚持医疗机构给于治疗,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承担患方自愿选择所造成的后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