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时间:2021-05-11 00:01:15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规定了十一个项目,其中第一项至第十项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第十一项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第十一项,是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对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因为发生医疗事故而遭受的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痛苦加以抚慰而支付的赔偿金。

发生医疗事故给患者及其近亲属造成的身心痛苦以及精神上的打击和创伤是巨大的,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十分必要。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作为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如果患者因为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如果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