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发布时间:2020-04-15 18:01:15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申请人:XXX,女, 60岁, 汉族
  住 址:北京市XXX2-19

申请事项

请求对北京XXX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作出京海医鉴[2006]第4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理由如下: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本案当中,、本病例中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如不构成医疗事故,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只进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自然科学范畴内的、狭窄的医学专业领域内的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也因此,,、第3项有任何的阐述或结论。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京海医鉴[2006]第4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但是,,而没有就发院委托鉴定事项的第2、第3项有任何的阐述或结论”,如此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免除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而京海医鉴[2006]第4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不能排除被告没有医疗过错,该鉴定结论避重就轻,回避了最实质、最重要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作为自然科学范畴内的、专业的医学领域内的鉴定,其最重要鉴定依据自然是双方提供的合法的病历资料。但是,在京海医鉴[2006]第4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六项的“诊治概要”却没有任何原始病历资料的摘录,而全部是被告的单方陈述,将被告的单方陈述作为鉴定依据显然不具备公正性。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同时,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而本案在这种专业领域鉴定的自始至终,没有采取任何的科学技术手段来检查确定患者目前患眼的疾病情况,连最基本的眼底检查都没有做,如此又怎么确定损害结果;没有确定损害结果,又如何确定被告没有过错;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过错,又如何确定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予批准。

此致


代理人: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