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9-09-08 18:41:15


 (1)凡公、检、法、司、交通等系统需要鉴定的案件,可持
办案单位的“法医鉴定委托书”来本所进行检验鉴定,不受理当事人及家属委托的案件。
  (2)有关的辅助资料(如病历、CT、核磁、X片、B超等或必要的调查资料。
  (3)携带检验鉴定费、会诊费。

  法医鉴定制度:
  (1)每起案件的检验鉴定须有两名法医参加鉴定,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鉴定。
  (2)鉴定书须由法医按规范化要求书写。两名有鉴定权的法医签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发给办案单位。
  (3)办案人申请重新鉴定时,可通过本所委托上级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4)如鉴定需要,办案单位须提供案件情况的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