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着妻子给小三买房 其赠与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0-12-11 16:04:15


  大李和小桃结婚20年,一家人其乐融融,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但不久前,小桃无意间听到了一些关于大李在外有女人的传言。随着大李经常夜不归宿,且打电话变得越来越神秘,她怀疑大李是真的背着自己在外面养起了“小三”。这天,她悄悄地跟着大李出去,果然看到了大李与另外一个女人幽会,而这个女人竟然是曾经住在他们隔壁的老邻居阿梅。阿梅不是省油的灯,不但一口承认了与大李的“好事”,而且还说出了一个惊天大秘密,让小桃一下子傻了眼。

  原来,大李瞒着小桃,悄悄地把登记在他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卖掉了,而卖房的钱则被阿梅拿去买了一套新房,房产证上赫然写着大李和阿梅的名字。

  这下小桃气疯了,这套房子可是她与大李用多年的积蓄买来的,且基于对大李的信任,房产证上也只登记了大李一个人名字。现在不但夫妻感情没了,连带着自己多年的血汗钱也白白送给了“小三”。小桃越想越不服气,,。经过一审,,现案件在二审过程中。

  律师说法

  上海沪家律所蓝艳律师认为:大李的做法实际上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小桃可以起诉,并判令该房产为大李与小桃共有,理由如下:大李与小桃系合法夫妻,大李在未告知小桃的情况下,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实际是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此后利用售房款购买另一处房屋,从购买该套房屋的财产来源来看,该房屋应当属于大李与小桃的夫妻共有财产。

  同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及《合同法》第52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大李在与小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小桃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出售,且利用该售房款购买新房时,又擅自将一半产权赠与“小三”阿梅。大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擅自赠与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小桃的合法权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蓝艳律师强调,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明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针对此条款,本案例中,“小三”阿梅曾是大李与小桃的邻居,应知晓两人夫妻关系,因此她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且阿梅在购买系争房屋时也未出过资,因此她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一半产权的资格。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据此,一旦大李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则小桃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样,小桃就再也不用担心自己辛苦付出被大李轻易“挥霍”了。

  相关法条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