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发布时间:2019-08-11 14:02:15


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是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履行行为成为不必要、不可能的客观事实。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的法定解除事由,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法律的变化等社会现象。必须提出的是,并非出现不可抗力就会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解除。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本身并不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有当债权人接受预期违约的既成事实,已不再准备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获得单方解除权。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然而,并非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必然带来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当然,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其他情形”要从严解释,应当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