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解除杨某聘用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19-10-22 06:07:15


  [导读]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大竹林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杨世全,于2005年12月与大竹林街道财务统计科签订事业单位干部聘用合同,合同期五年。该同志从2010年7月19日开始至今,未经请假或其他正当理由,一直未到单位上班,长期旷工,街道通过多方联系或电话查找,均未找到本人,杨世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中“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单位拟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望杨世全本人或其亲属在接到街道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回原单位接受处理。

  特此通告

  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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