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误区

发布时间:2019-08-05 05:53:15


  核心内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还有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年限。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经济补偿金年限的。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问题,经常会出现一个让人容易误解的误区:即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从何时起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实施后,合同解除或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计算补偿金的年限是从实施之日起算的(即2008年1月1日起算),再按照第44条之规定计算补偿金的数额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只注意到第47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就认为是从自己到用人单位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进而计算出错误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却忽视了第97条第3款、第98条之规定,即要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年限。如果要是从劳动者参加工作计算的话,从某种程度来讲对用人单位存在不公平之处,从法律角度讲,这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及具有了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