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合同 应先进行健康体检

发布时间:2019-08-15 15:47:15


  王某2009年被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录用,在注塑车间担任操作工,劳动合同为2年。2011年3月下旬,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表示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向王某发出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支付了其2个月的经济补偿。王某向公司提出为其安排体检,但公司表示,单位每年10月都安排所有职工参加例行的健康体检,现王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无需进行专门的离岗前健康体检。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他认为,公司未对其进行离岗前健康体检而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终止,应支付其赔偿金。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王某的岗位为有毒有害岗位,他的要求合理合法。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公司对王某进行离岗前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体检报告为无职业病,双方劳动关系续延至体检当月终止。期间,王某不用上班,公司按王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