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0-08-26 16:27:15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要求进行:

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起诉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2.。,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此规定的目的是让离婚当事人明确法律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行使请求权的选择。

3.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具体而言:

,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该“一年”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该“一年”期间应当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