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离婚前外遇,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6 18:38: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案情】

李某与王某(女)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2009年4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王某听说李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李某,李某承认有此事。王某于2009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款明示了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必须是这些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

【法律界网站提示】

上述理由是正确的。但是严格说来,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虽然表面上看外遇和离婚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实际上如果一方有了外遇的话,就不会努力去经营婚姻,甚至可能会刻意去制造婚姻的裂缝,所以严格说来,外遇与离婚肯定有一定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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