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4 14:12:15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
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仅有婚外星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讲“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第二、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赔偿范围的,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为离婚谈何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