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16 10:14:15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四种情形,包括五种违法行为,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除具备一般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外,还需具备另外一项特殊要件——离婚。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采用了列举的立法技术,因此,侵权行为这一构成要件仅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其他情形,如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导致离婚的,并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这就使得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

  过错

  离婚出于上述侵权行为一方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人,无过错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由本人自行决定。对于“无过错”一语,不应做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中,可能也有某种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可以解释为:“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一方”,非指没有任何过错。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首先,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解释还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做了原则规定。其次,“损害”仅指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导致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对于其他行为,如吸毒、赌博等引起的损害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上的“损害”。同时,这种损害仅指直接损失财产,如果一方用自己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供另一方出国深造或攻读研究生,另一方获得知识或技能后与之离婚,由于离婚而导致的一方预期利益的损失,就不能通过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获得救济。所以说,在损害的范围上,我国婚姻法规定得极为狭窄。西方国家则不然,如瑞士民法典的损害包括由于离婚所引起的所有财产权或期待权的损害,有过错和损害赔偿是因果关系,有过错才赔偿,无过错不赔偿,有过错并导致离婚才赔偿,只有过错,但未导致离婚不赔偿。

  离婚

  如果不具备该条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并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同样,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解释》第二十九条一款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既可用于诉讼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因为二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当然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予损害赔偿,有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法律不能推定谁放弃了该权利,应该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