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限

发布时间:2020-03-20 07:33:15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变更之诉而产生的给付之诉,二者不应分离开来。根据立法本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解释(一)》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由于离婚诉讼个案错综复杂,《解释(一)》根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此时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并不同意离婚(在一审、二审中均如此),所以对其而言还未考虑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赔偿请求的问题;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到二审时看到可能判决离婚,所以二审时提出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始终未提的。由于也对其进行过告知,所以也可以视为其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放弃,以后也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8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除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外,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声请,,

  根据侵权损害程度不同,抚慰金通常包括以下方式: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慰抚金。

  精神损害慰抚金不论具体形式如何,,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损害,抚慰其精神创伤,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算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婚姻法》、《婚姻法解释》、。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其性质和功能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