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打官司 受理费最高300元

发布时间:2019-08-14 16:13:15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诉讼收费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但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
  降低收费百姓打得起官司
  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方面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这6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办法施行后,。
  离婚打官司受理费最低50元
  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根据办法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办法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追索工资可不预交受理费
  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