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残疾赔偿和精神补偿可兼得

发布时间:2020-01-28 19:15:15


  核心提示:《侵犯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文。

  挖掘机坏了,在修理过程中,车主驾驶另一辆挖掘机向里面压铁管。不想上面的铲斗突然掉下来,将在下面扶铁管的男子砸成截瘫。事发后,受伤男子两次提起诉讼,并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令该男子的雇主和驾驶挖掘机的男子(即修车者)各承担50%的责任,即分别赔偿原告32万余元。

  案情回放 帮忙扶铁管竟被铲斗砸伤

  20岁男青年宋某受雇于本市男子柴某。事发当日,二人一起来到梅某处,为他修理挖掘机。在修理过程中,由宋某和柴某扶着一根铁管,直立于挖掘机的修理部位。然后,梅某驾驶另一辆挖掘机,将挖掘机的铲斗放在铁管上端,向下压铁管。在此过程中,铲斗突然滑落,将站在下面的宋某砸伤。

  宋某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胸口压缩性骨折,截瘫。”宋某共住院126天,然后在医院做康复性治疗。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岗位职责时遭受人身损害,柴某和梅某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提起诉讼。,判令二被告赔偿宋某当时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二人的责任比例分别为50%,并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宣判后,宋某始终未中断治疗。

  日前,宋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柴某和梅某赔偿其新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并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审理期间,经鉴定,宋某的脊髓损伤符合Ⅰ级伤残。而梅某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柴某和原告承担。柴某表示,不同意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其他合情合理的诉请予以认可。

:原告人身遭受侵害,有权利请求相应的责任人予以赔偿。,故根据判决认定的情况,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对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其提供的户籍信息、《法医学伤残评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原告系非农业户口,且其脊髓损伤为Ⅰ级伤残,,确认其残疾赔偿金为21万余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现已构成Ⅰ级伤残且完全护理依赖,致其精神遭受严重痛苦,。

  律师说法 残疾赔偿和精神补偿可兼得

  以前,《侵犯责任法》实施之前,有不少法律人士对“同时判决给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争议。知名律师焦洁认为,《侵犯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表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范畴,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显然,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两项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