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的理由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2 21:24:1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的理由分析

  对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在刑事诉讼中不予受理的、由权威的立法界公布的理由,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外,未见公开陈述,多见诸于学者论述。主要有以下二点:1.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处罚,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方面的平复和抚慰,无需再用经济赔偿手段制裁被告人④。2.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资产阶级“人格商品化”的表现。“只有资产阶级才认为感情上的痛苦可以像商品一样换取货币。,认为人是社会上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所以对人身的损害,只有引起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对人身的损害没有引起财产上的损失,只能以其他法律责任加以制裁,不负民事责任。”⑤这两种观点虽然表述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即对精神损害均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其理由略有区别,第一种观点认为刑罚处罚就是对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平复和抚慰;第二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资产阶级将精神感情货币化,不应提倡。

  首先,刑罚处罚不能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替代。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形式,前者是公法范畴,后者是私法范畴。对犯罪分子刑罚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以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不是为抚慰被害人的精神创伤而设立的。犯罪行为破坏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公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通过刑罚处罚,一可以惩罚犯罪,向社会警示:犯罪能产生相当严重的不利法律后果;二可以教育他人维护合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三可以彰显国家机器对犯罪行为最为严厉的强制力。所以,刑罚处罚具有公法性质。而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给予的财产性赔偿,基本功能是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和补偿,具有私法性质。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并行的两种责任形式,不能混淆,也不能相互替代的,否则,就可以不需要民事法律规范了。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责令其对被害人因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它是刑事和民事的交融,或者讲是刑事和民事的交叉,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当一种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同时,又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时候,就使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范竞合在一起。由于这一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在民法上又属于侵权行为,为避免裁判上的矛盾和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允许司法机关根据被害人及其他有关人的申请,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对这两种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同时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刑事诉讼派生的,是依附于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带有附带解决的性质,所以称之为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由于刑法属于公法性质,民法属于私法性质,所以又把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称为刑事裁判中的私法处分。”⑥所以,通过刑罚处罚代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精神损害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格商品化”的资本主义观点是陈旧的,应以摒弃。理由是:1.有些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及近亲属造成物质经济损失,往往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现代医学和心理学等研究表明,精神损害往往比物质损害让被害人遭受更多、范围更广、时间更持久的痛苦。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巨大的,有的甚至能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轻生与自杀。所以,,目的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2.从社会的发展进程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司法所认可。“自1998年4月23日第4186号判决起,意大利最高法院确认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当损害是不法行为必然引发的后果时,即使是非即时的、间接后果,但在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此,所有损害,包括不法行为通常造成的损害和由受害人人身损害造成的近亲属的损害都应给予赔偿。”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被追诉的犯罪事实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⑧3.我国二十多年的民事司法实践,也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见前文所述)。4.随着我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在日益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精神利益对其维持正常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性日显突出。侵权行为人相对也具备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能力。所以,法治观念也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节奏,而不能因循守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