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在精神赔偿中应承担的哪些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3 02:07:15


</script>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中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中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安慰和惩罚三种功能。经济赔偿固然是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适用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同样具有对精神损害的安抚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处理一些社会影响不大,受害人损害程度不严重的案件,应采取让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方式。对此,《解释》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因侵害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侵权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外,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此可以看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的,受害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情况,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五种责任;一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二是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三是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四是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五是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在致残疾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叫残疾赔偿金,在致人死亡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叫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