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名誉权不可侵犯之论

发布时间:2019-12-21 08:16:15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幼儿园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享有名誉权,侵犯幼儿园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案例:强强是诺亚舟幼儿园中一班的小朋友,2008年5月14日午睡时,强强忽然抽搐、呕吐,值班教师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并将他送医治疗,但在途中强强不幸死亡。经诊断,强强是旧病复发而猝死。强强父母认为强强之死是幼儿园所致,多次上门找幼儿园的麻烦,,严重影响了幼儿园的名誉。

  问题一:起诉,它起诉时需符合哪些条件?

  由于诺亚舟幼儿园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所以它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诺亚舟幼儿园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强强父母);,故请求强强父母停止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另外,,并预交诉讼费。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问题二:诉讼中强强父母指控诺亚舟幼儿园是致强强死亡的凶手,诺亚舟幼儿园应如何举证和取证来反驳强强父母的指控?

  诺亚舟幼儿园应举出下列证据: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致害人或物和受害人:2.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3.幼儿园日常安全教育情况:4.幼儿园教师当时的行为;5.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因此,幼儿园在幼儿伤害等事故发生时要注意妥善保存这些证据。

  在取证时有一些证据幼儿园可能无法取得,如属于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必要的证人不予配合等情况,,。还有一些事实幼儿园没有能力自己予以认定,如伤亡形成原因、某些器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问题三:、消除影响等,若判决幼儿园对强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诺亚舟幼儿园不服该判决,该如何应对?

,,如果发现确实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或错判、误判,。

  另外,,当事人仍然认为有错误的,再审,但不停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之内提出。

  问题四:、消除影响等判决,反而变本加厉地侵害诺亚舟幼儿园的名誉权。对此,诺亚舟幼儿园应如何处理?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济赔偿部分则可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执行。并可依法对强强父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