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非赔偿的仅存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03 21:43:15


  医疗事故鉴定,非赔偿的唯一依据

  案情简介:

  患者巩某(女,42岁),2006年10月6日,巩金霞因手指发炎,到北京某著名心血管医院治疗,该医院安排急诊观察治疗(节假日期间,无正常门诊)。

  该医院给予巩某一般的检查治疗,2006年10月7日早5:30,检验报告血糖指标1.60mmol/L(正常值:3.9-6.1),血钾指标高达6.5 mmol/L(正常值:3.5-5.5),但未引起该医院重视。

  2006年10月7日中午,巩某输液过程中,头晕、恶心、呕吐黑色物,家属怀疑药物存在问题,多次要求停止用药,护士说没有任何问题,是正常现象。在家属多次要求下,仍就坚持说没有问题,家属又多次要求找主治医生,但主治医生一直未出现。家属一再要求对呕吐物进行化验,但该医院自始至终未给予化验。

  同日14:00,巩某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14:30死亡。

  后经尸体解剖,解剖报告认为患者死因为系统性硬化病。

  2007年3月,患者家属诉请该医院承担赔偿在责任。

  审理情况:

,双方共同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区医学会,该医院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治疗操作规范、合理得当,诊疗行为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未及时复查相关化验,对病情变化观察欠仔细。

  患者家属不服,向北京市医学会提出重新鉴定,北京市医学会要求院方提供“留观心电图”及“留观记录”,院方无法提供,患者家属随提出终止申请,。

  2008年5月,,认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该医院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未及时复查相关化验,对病情变化观察欠仔细,故酌情判定医院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法律连接:

  22、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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