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9-08-18 07:13:15


  关联交易的界定

  作为公司的一种商事行为,关联交易的产生具有其合理性,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其在实际运作中却有很多的关联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现有平衡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导致公司内部权利失衡,损害了公司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带来较多负面影响,形成纠纷。因而如何识别关联公司,如何界定关联交易,对于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消除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发挥关联交易的积极价值作用,成为研究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课题。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关联交易,亦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人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 国外公司法中,并没有“关联交易”这一法律概念,而是用“关联公司交易”、“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相反利益交易”等概念来表述同样的法律问题。我国公司立法中也未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只是在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的披露》使用“关联方交易”一词。1997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文规定上市公司1997年中期报告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1号》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此后,国内开始普遍使用“关联交易”这一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确切法律内涵至今尚无明确的表述。

  从本质而言,关联交易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只不过其交易双方的关系决定了它与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依据彼此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交易,基本上能达到双方认可的公平的结果。而关联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因而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1、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地位不平等。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以外的交易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应对此行为进行干涉。但是正因为关联交易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所以公司与其关联人可能恶意串通利用关联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法律才出于保护相关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

  2、关联交易行为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类型具有多样性。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是广泛而复杂的,既有移转资源的行为,又有义务事项的安排行为,既有有偿交易行为,又有无偿交易行为,既有双务行为,又有单务行为。根据美国法院在Hoffman Machinery Corporationv. Ebenstein一案中的解释,交易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任何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出售、租赁、借入、贷出、担保等活动,是一个比合同更为宽泛的术语。

  3、公司关联交易存在公司内部人利益冲突。在关联交易中,内部人往往会陷入“角色冲突”之困境。 这是因为,内部人既是公司的成员,又直接与公司交易或间接地对公司交易存在利害关系。一方面,在法律上,无论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还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有控制力的控制股东,都负有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忠诚义务;另一方面,关联人自身对于交易又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其中,因此就内部人而言,在具体的关联交易中,他面临着是超越公司利益以促进自身利益,还是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的利益选择,这使他处于严重的利益冲突困境之中。

  4、关联交易的后果具有双重性,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风险。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既可能是公平、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尽管关联交易双方都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利益冲突因素与控制因素的严重存在,因此关联交易中客观上孕育着不公平的巨大风险,即有可能造成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和对少数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二、关联交易主体的界定

  从关联交易的概念看,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因此,如何界定关联方就成为明确这一概念的重要课题。关联,即事物相互之间发生牵连和影响。 关联方或关联人,即相互之间发生牵连和影响的各方当事人,亦即关联主体,是指公司的内部人,以及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对公司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其他人。《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中规定,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可见,关联关系的内部表现为控制关系和重大影响关系,外部表现为母子公司、控制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集团公司、公司集团、企业集团或者跨国公司等形态。

  从关联主体的性质来看,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两种。关联自然人一般是指能拥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股份或能对公司施加实质性控制与影响的人,以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包括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联法人是指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公司或被公司控制的公司法人,以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为代表。,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现行《公司法》第21条就将关联交易人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并在第217条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实践中,可以将关联主体归纳为以下几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践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往往又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往往又称为被控股公司。对于基于股份的拥有形成的母子公司,对其拥有的最低股份比例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从10%到50%不等。 我国公司法也没有对母子公司持股比例作出规定,传统上,母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控制需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随着股份公司股东的多元化、股份的分散化,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中规定,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额达到25%或以上的即为关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