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5 18:30:15


  以下介绍的是四川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的是2009年度的有关数据统计计算出来的。

  川高法民一(2010)5号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规定,调查总队、,现将有关数据印发,,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 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141元

  5、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3,191元

  6、2009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见附表

  由于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改革,一是今年统计数据发布时间延后,故从2010年6月1日适用2009年度统计数据。。三是出现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川高法民一(2009)6号文确定的“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但根据《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问题、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