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虽自愿 显示公平被撤消

发布时间:2019-08-27 10:34:15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是人们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的张某和李某双方虽然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但正是由于显示公平,。

  张某系郾城区商桥镇一农民,农闲之余组织本地农民在外从事打井业。李某系苑明亮在本村雇佣的打井人员,工资按计件发放每月约800元。2005年4月24日,在张某承包的苏州市吴中区太湖围堰深井降水工程中,李某因操作失误,手臂被卷入钻杆,造成重伤,受伤后住院治疗24天,所花医疗费由张某支付。2005年5月17日,张某和李某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甲方张某,乙方李某,2005年4月24日在太湖围堰中打井因操作失误造成乙方意外事故。甲方已付药费,医疗费、生活费约伍万元左右,经过治疗乙方要求在2005年5月18日出院,出院后甲方给乙方各种费用8000元(包括工资)从今日起乙方不管发生任何事情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以上协议,经双方同意,不得反悔。甲方:张某,乙方:李某。李某出院后,张某即履行协议,给付了李某现金8000元,其中包括李某的工资2600元。拿到钱的李某便回了老家河南漯河。

  回到家后,李某总感觉到这件事情当时处理的不妥,就向漯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自己的伤情鉴定, 2005年12月16日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构成六级伤残。为此李某认为自己在与张某签订协议时对自己伤情不知后果,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为,遂申诉至劳动仲裁委。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为工伤。李某系六级伤残,故张某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支付李某的生活费5600元及一次性赔偿金57024元。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认定原协议有效。,要求撤消原协议。。

: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时,李某尚在医院接受治疗,无法正确对自己日后的病情预见,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所以二人2005年5月17日所签订的协议显示公平,判决予以撤销。同时,李某是张某的雇工,故张某应对李某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