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事赔偿金的兑付

发布时间:2020-04-23 17:59:15


  刑事赔偿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赔

  偿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依法办理公民、法人请求赔偿案件,使无辜受害者因刑事侵权所遭受的侵害得到赔偿,对严格执法、预防或减少错案的发生起到前车之鉴的作用,而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该法所未能囊括的问题,加之司法解释未能及时跟上新形势出现的问题,所以在执行刑事赔偿金兑付上认识不一致,导致受害人赔偿金迟迟兑付不了现象,笔者就对刑事赔偿金兑付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客观公正思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挥着对内制约、对外监督的重要职能作用,担负着纠错平冤、息诉止争这一其他部门无可替代的司法矫治任务。并通过受理刑事赔偿案件,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复查、审查、督办等活动,发现和纠正司法机关的执法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从而保障法律监督职责的正确履行,确保法律的公正、统一实施。近年来,由于执法活动中及干警认识上的误区,加之新法律规定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部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你有你的要求,我有我的规定”的不愿赔偿的主观思想,影响了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结合上级部署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方面,要注重教育干警提高执法水平和为民执法的大局意识,克服“错案赔偿、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错误思想,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抱着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以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理念,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变被动赔偿为主动赔偿,有错必改,坚持负责到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在具体工作中把维护公平正义落到实处。并要加强干警的业务学习,充分利用各级创办的文化培训班阵地,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坚持客观、公正办案,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走出对法律理解的误区。要转变干警执法观念,提高对刑事赔偿案件工作的认识,对以后这项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体现公平正义,树立“赔偿”五种意识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案件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要树立五种意识:一是责任意识,把首办责任制贯彻到案中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中去。培养、树立责任意识。,更要靠建章立制,才能杜绝出现错案。二是树立学习意识,提高整体认识,随着新的形势发展和新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政法干警必须加强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更好适应新形势下的优秀检察官。三是树立监督观念,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打铁要自身硬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类刑事赔偿案件,对于赔偿案件,一定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决不能“空口喊口号”,也不能“喊空口号”。四是树立服务意识,我们的工作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从时间和空间上是检察机关所有业务中跨度最大的一个部门,是到检察机关来访的群众,不少人不是有冤,就是有苦,或者有难。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履行我们自己的职能,要满腔热情地关心群众疾苦,要付出真情为群众服务,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五是树立大局观念,提高办案质量,各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都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要求,坚定不移地发展这一创新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的赔偿兑付率和息诉率,力争兑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完善法律法规,杜绝“法律白条”现象

,执行难总结一句话,,说明判决的内容落实不了,兑现不了,在刑事赔偿实际工作中,,虽然司法机关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下达,决定给受害人相应的赔偿,但国家规定的赔偿金迟迟到不了受害人手中,原因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但是《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负担赔偿费用的国家财政机关拒不拨付赔偿费用时,或因财政困难而无力支付时应如何解决,赔偿义务机关在决定赔偿后,需要向财政机关申请拨付,因种种情况原因出现这样那样费用紧张的问题,向本级财政申请拔付不能及时到位而兑付赔偿金又无明确期限,造成实际兑付中的“白条现象”。如:该院在2002年办理一起刑事赔偿案件,申请赔偿人郭某1999年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该院同年12月14日批准逮捕,后该县公安机关作出撤销处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该案进入赔偿程序,经过认真审查该院作出赔偿决定时间为2002年7月10日,经多方努力2003年12月份赔偿请求人领到赔偿金。在实践中看,《国家赔偿法》规定不尽事宜,还需要加以修改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二是法律规定执行期限不具体,也无执行的具体配套规定,只是笼通规定应当执行,即应执行或在两个月内执行,没有规定俞期如何执行,与此相关的财政部门也无具体规定来与之配套。比如,赔偿义务机关应在多长期限内执行完毕,若违反此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何机关提出新的请求,以及财政部门在赔偿金兑付上应承担负什么责任等,使赔偿工作中更有可操作性,彻底解决赔偿金难兑付的问题。

  四、解决刑事赔偿金兑付难的对策

  1、《国家赔偿法》及《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与当前发展形势不适应,规定不尽完善,应根据目前实际现状制定更加明确便于操作。

  2、各级政府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边远和贫困地区的经费支出。列入专项资金备用基金会,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保障《国家赔偿法》能顺利实施和落到实处,同时保证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返还给赔偿请求人。

  3、建议国家依法设立国家赔偿基金会,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条件设立赔偿基金会。赔偿基金会依照章程面向全社会捐赠,开展多方面资金筹备专用,赔偿基金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管理运作,接受财政部机关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