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货物被人冒领 被判赔偿全部货款

发布时间:2019-08-12 00:39:15


2月11日,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丢失货物的承运人赔偿托运人货物款8.7万余元。

 2008年4月上旬,原告中铁快运公司与被告郑州物流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往河南驻马店市托运一批小儿用药,共计60箱9000盒,价值8.7万余元,收货人为刘女士。第二天,被告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货物被一个姓王的人冒领。后被告以原告未对托运的货物据实投保为由,只愿给付不超过单件货物运费3至10倍的赔偿款。


,在原告将货物交由被告后,被告应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收货人。可是,被告却在没有核实王某的身份情况下,将指定收货人为刘女士的货物交给了王某,从而导致了货物丢失。被告存在着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