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躲避购销损失

发布时间:2021-03-04 02:29:15


  2006年4月份东营某公司与淄博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双方约定淄博公司向东营公司买机器设备一套,价值163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淄博公司向东营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2006年5月份再支付货款80万元,东营公司负责于2006年6月1日前将设备运至淄博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淄博公司自设备交付之日起10内支付东营公司50万元,剩余13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质期满后淄博公司交付东营公司。双方约定如有争议,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合同签订后,淄博公司即向东营公司支付20万元定金,东营公司拿到定金后并没有积极的准备履行合同,淄博公司在得知情况后咨询曹律师,曹律师与淄博公司人员一同去东营调查取证,在得到大量的证据后,曹律师得出结论为东营公司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果再将80万元打到东营公司帐上,将会给淄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但如果不支付80万元货款又会让东营公司拿到淄博公司违约的证据。曹律师给淄博公司出具了律师意见书,在得到淄博公司的认可后,给东营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保证自己能如期履行合同,如果不提供财产担保,将不再支付80万元及以下的货款,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东营公司那时已经陷入经济危机,根本无力提供担保和履行合同。在接到曹律师的律师函后东营公司一直未給曹律师答复,由此曹律师更加确认了他调查所获取的材料。曹律师在争得淄博公司的同意后,向淄博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经过仲裁,裁决东营公司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属预期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因为曹律师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使得仲裁的裁决很快得以执行。在执行完毕后不久,东营公司即因为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曹律师的行为得到了淄博公司的高度肯定,不但使得淄博公司减少了100万元的损失,还使淄博公司获得了双倍赔偿(40万),避免了因为东营公司破产导致的财产清偿不能得情况,使淄博公司避免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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