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问题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6 07:56:15


  摘要: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6条就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条款。即:“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于是,为了正确理解和实施《合同法》第126条,当务之急就急需有关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以增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此外,《民法通则》、《海商法》和《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以上诸问题,均不利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正确解决,也不利于跨国之间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进行。基于此,本文就我国立法目前已确立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同时结合《合同法》第126条的正确适用问题,提出笔者几点粗浅看法,旨在为我国的立法及司法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早在16世纪就由法国学者杜摩兰(Dumoulin)提出并适用于合同领域,由于这一原则符合当时资本主义贸易自由的需要,因而为许多国家所采用依据该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目前,该项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并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所承认和接受。

  在我国的立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被采用。《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新《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地位,并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因而给审判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时,建议有关部门在立法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这表明我国和土耳其、秘鲁等国的做法一样,均排除了当事人默示的法律选择的方式。,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笔者认为,为了正确实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除了继续遵循原来《解答》对《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应增补允许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尽管没有明示所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却通过自己的行为作出了选择某种法律的表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排斥当事人的默示选择,显然是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