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部分 法院不给予支持双倍返还

发布时间:2019-08-31 09:46:15


2007年4月13日,嘉荫县粮库与红光乡农民王某签订大豆订单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于2007年12月15日前,将自产的大豆42吨出售给粮库,价格为每公斤2.4元,总价款为108000元,粮库给付王某定金30000元。因2007年秋、冬季大豆价格上涨,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将大豆出售给粮库,而以每公斤3.6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因违约问题未达成协议,,请求判令王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08年4月3日,,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粮库给付王某的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即8400元)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对于超过部分,可以看作是粮库给付王某的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