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发包不民主 二百村民状告村委会胜诉

发布时间:2019-08-07 20:23:15


  近日,、第三人曹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004年3月19日,太康县朱口镇某某行政村朱某某等原村委会干部以村委会名义,与第三人曹某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该行政村21亩林场地的承包合同。双方就承包期限、承包费数额、承包地、承包款交付期限及Υ约责任做了明确约定,并于2004年4月12日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2004年9月18日,朱某某为曹某出具收到林场地承包款的收据,某某行政村把林场地交曹某承包至今。

,村委会与第三人曹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形式完备,双方意识表示真实,且经过公证,但该合同签订δ经本行政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亦δ报朱口镇人民法政府批准,该合同的签订是对某某行政村村民知情权和优先承包权的有意规避。该宗土地的承包程序Υ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国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