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能否被直接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13 18: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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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漯河市双龙建材市场李赵某欠李某货款10万元,2007年11月10日,;2008年3月12日,。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执行过程中,赵某提出案外人刘某愿为其履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经过协商,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赵某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履行金。刘某承诺以房产为赵某履行该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至2008年12月31日,因赵某仍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分歧]

  在执行过程中,对能否直接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财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9、270条的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此种担保属于普通担保,不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既然赵某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李某只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赵某,而不应当执行担保人刘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后,。

  [评析]

  案外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而提供的担保,在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达成和解协议后,案外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承诺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一般对该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对此种担保,当被执行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时,恢复执行后,。另一种情况是达成和解协议后,。该担保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若发生担保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案中,李某、赵某和刘某三方明确约定:担保人刘某以其房产为被执行人赵某履行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此看来,,,,因此该执行担保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69、270条的规定,。和解协议类似于实践合同,只有在履行后才生效,李某在赵某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当然,李某也可以按照上述第三种意见行使救济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