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传真证明需经公证

发布时间:2019-08-10 07:56:15


  读者问:我家在2002年买了一套住宅,现在打算过户。但是原房主的老婆在几年前去世,现在办理手续需要其子女的证明,说明其子女愿意放弃此套住宅房产。但是其子女现居国外,无法回国。请问,如果让其子女把证明传真过来,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没有,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传真件是具有证据资格的,但是传真件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传真件的证明力大小,需要结合其它证据的情况认定。此外,在国外的“证据”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等手续之后才能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至于房屋过户,虽然您2002年已经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我们认为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您所有,之后持人民法院的确权法律文书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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