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合同的后果

发布时间:2019-08-09 01:52:15


恶意串通合同的后果
法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对恶意串通合同后果的规定。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
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而本条的规定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