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损害责任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2 20:07:15


  核心内容: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避险意图

  刑法案例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问——

  出租车司机阮某在驱车途中,有辆小面包车迎面急驰而来。为避免险情发生,阮某急转方向盘,但虽然避开了车子,却不料撞上了骑自行车的我妻。

  我妻子被阮某及时送往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而致残。我向阮某提出赔偿要求,而他表示只同意给付1800元,我没有同意。请问:我妻子致残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将造成更大损害的后果,在别无选择的情形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只造成他人较小利益损害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有危险存在,这种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如不采取某种措施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害的急迫危险,同时也没有其他避免危险损害的手段可以利用;②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某种措施所必然造成的损害。

  本例中,因小面包车急速行驶,有发生和阮某出租车相撞危险的存在,阮某面临的情势紧急、突然,阮某唯有急转方向盘才能避免两车相撞,这是阮某不得已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能了解并查找到小面包车的司机,则应由引起险情事故发生的小面包车司机或者其车主来承担责任;如果无法追查,则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阮某财产状况良好,也可适当多承担一些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