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诈骗的认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11-17 00:54:15


  相较于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给予了人民广泛的权利。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也享有很大的自主权,但这也给了不法者可乘之机。在很多经济合同中,各种合同诈骗的犯罪手段、方式也层出不穷。那么关于工程合同诈骗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常见的合同诈骗手段有哪些

  刑法第224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骗手段概括为如下几种: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三、工程合同诈骗的认定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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