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侮辱对手 女子被判赔精神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9-08-02 13:19:15


  2007年7月某日,原告林A收到好几条陌生手机发来的侮辱、恐吓性的短信,主要内容为:“丑婆娘,你等着,我会让你死的很难看。”…等等。经了解,林小姐得知对方是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公司的市场主管许某小姐。林小姐觉得这种短信对她的人格尊严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向浦东新区派出所报了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林小姐便将许小姐告上了法庭。

  原告林小姐认为:短信给她精神上带来极大困扰,故要求被告许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许小姐向原告发送带有侮辱、恐吓内容的短信,对原告的人格尊严构成了一定的侵害,。由于被告许小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被告许小姐未到庭,审判,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