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和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31 19:25: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可以提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

  2、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

  3、隐私利益。

  4、死者人格利益。

  5、特定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此物品应承载重大感情寄托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且灭失后具有不可逆转性。

  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有:

  1、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2、在亲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4、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