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断医生肋骨后悔罪赔偿免刑罚

发布时间:2019-08-19 17:20:15


  核心提示:事后,黄某悔不当初,积极赔偿取得医生谅解。9月24日,故意伤害罪,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医生要求先挂号再看病,陪亲属去看病的黄某当做是故意刁难,争吵后黄某将医生肋骨打断。事后,黄某悔不当初,积极赔偿取得医生谅解。9月24日,,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今年1月7日凌晨2时许,黄某在中铁一局咸阳中心医院陪岳父看病时,因怀疑值班医生费某,让其先挂号后看病是在故意刁难他们,便与费某发生口角。在拿到药处方后,黄某再次到医生办公室与费某争吵,将其打倒在地,致肋骨骨折。经鉴定,费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黄某自首

,黄某为泄私愤,故意伤害正在履行医师职责的费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