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人保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12:20:15


对数人保证的规定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条是对数人保证的规定。

数人保证是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即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为一个债务提供保证。根据本条规定,数人保证又可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两种。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之间约定保证份额,同时约定相互间不存在连带关系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人保证中,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可以约定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也视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有履行能力的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无论是按份保证,还是共同保证,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论其承担的是部分保证责任,还是全部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权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