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29 07:55:15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铁路路外伤亡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的知识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所谓铁路路外伤亡是指,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的。铁路路外伤亡主要有两类:一是因铁路行车事故或其他运营事故造成的路外伤亡,如:火车脱轨,倾轧、冲撞导致铁路线路旁的人的伤亡;二是因行人违章侵入行车界限造成的路外伤亡,如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被正常运行中的火车碰撞造成人身损害的。本文中只针对第二种的铁路路外伤亡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进行阐述。

  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2、 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上述标准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一款、第九条二款。

  3、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4、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5、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6、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上述六项中受害人的损失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