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

发布时间:2019-08-13 08:11:15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债权人代位权存在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您了解多少呢?对于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那么,接下来就是由小编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二、哪些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第15条规定,起诉债务人以后,,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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