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公司合并中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债务引发的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07:50:15


  【案由】公司合并纠纷

  【案例的启示】

  由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立法文化的滞后与时代发展的不平衡,法律用语在相关法律文本中难免表述不一,这也徒增了非法律人认识法律世界的难度,也许这样无意识状态下所形成的法律槽,让法律人有了用武之地,也同时有了属于法律人自己特有的话语权。在我们国家对于公司与公司间的兼并(Merger)、收购(Acquisition),有关企业法律法规采用“企业兼并”的概念,而《公司法》则采用“公司合并”的概念。其实,这两个概念表述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与区别。因为是公司纠纷,我们趋向于对案例采用“公司合并”这一《公司法》界定的法律概念,来分析与厘定案例中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鉴于公司合并是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有必要认识和了解这类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定分止争。

  【案情简要】

  上诉人某国际经济集团因兼并债务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7年10月24日,某市供销合作总社(下称“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下称“某国际经济集团”)签订兼并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天津中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x海运公司”)对市供销社所属xx海运有限公司(下称“xx海运公司”)实施兼并。某国际经济集团同意承担xx海运公司所欠的银行债务,承担债务的期限以同银行商定的日期为准。市供销社承担xx海运公司所欠由其拆借的资金。对xx海运公司所欠的其他债务及应付款项,由双方组成联合工作组审查核实后再协商解决。兼并协议签订后,由市供销社负责主办向某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工作,其他的报批手续由某国际经济集团负责主办。在政府批准兼并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某国际经济集团应全面逐步介入xx海运公司的工作,并开始全部资产产权转移操作。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均依约办理了报批手续。1997年11月6日,国家体改委以体改函流(1997)112号复函,同意某国际经济集团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xx海运公司。同年12月31日,某市调整工业办公室也以津调办(1997)252号批复,同意中x海运公司兼并xx海运公司。

  1997年12月15日,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签订备忘录,双方约定:某国际经济集团对xx海运公司的正式全面接受工作,应在某国际经济集团与银行达成债务过户协议后十日内进行。由于部分贷款逾期,银行对市供销社起诉,冻结款项,应由市供销社作银行工作撤诉;如实在不能撤诉,并按法律手续划转款项,按划转数字由双方协商新的还款协议。1998年1月10日,xx海运公司与中x海运公司进行交接工作,中x海运公司接收了xx海运公司全部财产及财务有关凭证等。1998年4月,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对xx海运银行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5546757.51元约定了分别承担的数额。其中市供销社承担3587752.89元,某国际经济集团承担1959004.62元。以上事实有市供销社、某国际经济集团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及有关部门的复函、批复、交接清单等证据证明属实。

,在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签订协议之前,某国际经济集团通过中融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博询审计事务所对xx海运公司截止1997年7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进行了审计。1997年9月l日的审计报告表明xx海运公司当时的银行贷款为1729.36万元,担保方为市供销社。其中欠劳联支行的贷款214万元,已逾期。以上事实有市供销社、某国际经济集团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为证。(签订协议之前明知贷款存在的事实)

,。,作出(1997)和经初字第xx8号、xx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xx海运公司应于1997年10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两次还清劳联支行贷款本金150万元和64万元,市供销社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然而xx海运公司并未能在调解书确认的期限内还清贷款,,冻结了市供销社在该行xxxxxxx25和xxxxxxx38帐号内的169万元和361780.64元,并划至在该行的262030004135的帐号内。1997年12月25日,劳联支行又从xxxxxxx35帐号划拨214万元至xx海运公司在该行的xxxxxxx11帐号内而还贷。此后,市供销社多次传真某国际经济集团,要求签订偿还劳联支行划款的还款协议,而某国际经济集团则在数次回复的传真件中先后表示:请市供销社将劳联支行出具该行贷款已还清的文件传真至公司,以便安排拟定还款协议,对214万元的问题,应以兼并协议的原则,参照兼并的有关优惠政策处理;因中x海运公司是兼并方,因此签署还款协议的应是中x海运公司而不是某国际经济集团。至此,市供销社、某国际经济集团没有就214万元债务达成新的协商解决的意见成讼。1999年9月9日,,内容为通知中x海运公司持本批件等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并通知xx海运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劳联支行冻结市供销社帐户的凭证和从xx海运公司划款的书证以及市供销社、某国际经济集团双方往来传真件、。

,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所签订的兼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由兼并方中x海运公司向被兼并方xx海运公司实施了兼并行为,应依法确认有效。虽然在兼并协议签订前,,但该调解书未能如期履行,至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签订协议时,xx海运公司所欠银行债务仍包括了劳联支行这笔贷款。待劳联支行从市供销社的帐号划款而作为xx海运公司还其贷款时,恰逢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就兼并协议向有关部门报批期间。。根据本案证据,市供销社被劳联支行划款还贷的数额为2051780.64元,而非214万,因此某国际经济集团应承担给付市供销社2051780.64元的责任。至于市供销社起诉上述债务由某国际经济集团和中x海运公司共同承担,。判决:某国际经济集团给付市供销社2051780.64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某国际经济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主要理由:1、根据工商登记有关规定,某国际经济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审判决某国际经济集团承担债务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2、某国际经济集团不具有主体资格,原兼并协议已履行的责任只字未提,显属漏判。市供销社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1、关于上诉人的主体资格,有待核实,即使没有资格也应承担责任;2.对于兼并协议不能以是否履行作为协议是否有效的依据;3、对xx海运公司的债务应由某国际经济集团和中x海运公司共同承担。中x海运公司以本案与其无关未作答辩意见。

  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某国际经济集团、市供销社对双方签订兼并协议及协议履行情况,以及原xx海运公司所欠银行债务等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另查明,某国际经济集团系企业法人联合体,该集团的核心企业为某国际经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x海运公司系集团在天津的全资子公司。关于本案所涉214万元银行债务,1998年4月中x海运公司与市供销社签订协议书,对214万元债务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终因还款期过长,市供销社未予认可。以上事实有中x海运公司兼并xx海运公司的情况简报、中x海运公司与市供销社签订还款协议书证明。

  本案经合议庭归纳,争议的主要焦点为xx海运公司欠劳联支行214万元的债务应由谁负担。本案庭审中,某国际经济集团向本院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证明某国际经济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方当事人对此规定没有提出异议。本案庭审后,合议庭对xx海运公司是否办理了注销手续,要求市供销社提供相关证据。,证明xx海运公司已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质证后,,可以证明某国际经济集团作为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市供销社向本院提供天津工商报,可以证明xx海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某国际经济集团与市供销社签订的兼并协议,内容合法,虽然某国际经济集团作为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从协议的实质看是某国际经济集团代中x海运公司所签,此兼并行为已得到国家体改委及某市调整工业办公室的批准,因此应确认有效。协议签订后,xx海运公司将公司全部资产及公司印章等移交中x海运公司。某市交通局1999年9月9日以津交管(19xx)56号文件,通知中x海运公司持此批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通知xx海运公司到市交通局运管处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本案证据,xx海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应认定中x海运公司实施了兼并xx海运公司的行为。关于本案诉争的214万元债务,中x海运公司曾与市供销社签订还款协议,但终因还款期限过长,双方未予履行。这一事实说明中x海运公司对这笔债务是认可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虽然中x海运公司在庭审时提出xx海运公司有关财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财产是否过户并不影响兼并行为的成立。因此原审判决某国际经济集团承担还款责任不当,而应由实际实施兼并行为的中x海运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如下:一、;二、天津中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某市供销合作总社人民币2051780.64元;三、驳回某市供销合作总社对某国际经济集团的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10元,由上诉人某国际经济集团负担10355元,原审被告天津中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10元,由上诉人某国际经济集团负担6213元,原审被告天津中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94元。原审被告应负担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上诉人,本院不再办理清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一、本案兼并协议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二、本案被兼并方xx海运公司欠劳联支行214万元的债务是否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案件资料来源:

  【律师评析】

  大成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法律事务专家肖金泉大律师曾言,“合并的实质系在企业控制权的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公司合并的过程实质上是公司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通说公司合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特定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契约转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是公司经营战略调整的手段之一,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之一。公司合并不仅仅涉及股东的利益,涉及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合并可以说是多方主体利益的博弈与资源的再分配。近些年来,公司合并发生的矛盾已经受到越来越多法律人的关注和重视,其延伸的投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模式也已成为研究实务法律问题的公司律师新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

  一、本案兼并协议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我们认为,在公司合并过程中,怎样确定合同的真实当事人,即合同中的兼并方与被兼并方,主要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实质方面表现为合并协议是否具备签订协议的法定要素,即公司最高权利机关的决议、当事人主体资格适当,公司之间自愿合并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存在违反强行法的情形,具备上述标准通常就可确定合并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再结合合同承载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综合判断合并协议的当事人。形式方面表现为通过合并协议中签章、署名指向的对象判断合并协议的当事人。

  本案中,某国际经济集团系企业法人联合体,某国际经济集团的核心企业为某国际经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x海运公司系集团的全资子公司。xx海运公司系市供销社所属公司。从形式方面分析,“1997年10月24日,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签订兼并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某国际经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x海运公司对市供销社所属的xx海运公司实施兼并。” 可见合并协议中的签章、署名当事人为某国际经济集团和市供销社。而实质方面分析,有“1997年11月6日,国家体改委以体改函流(1997)112号复函,同意某国际经济集团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xx海运公司。”的证据进行佐证,也有“同年12月31日,某市调整工业办公室也以津调办(1997)252号批复,同意中x海运公司兼并xx海运公司”的证据进行佐证。可见合并协议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中x海运公司和市供销社。

  因此,也就可以确定本案兼并协议的当事人为中x海运公司和市供销社。

  二、本案被兼并方xx海运公司欠劳联支行214万元的债务是否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及合并债务承担均作了立法安排,其中第174条是关于公司合并程序的规定。第175条是关于公司合并法律后果的规定,也包含了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通常公司合并协议中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包括公司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等内容。因此,合并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债务承担的重要证据存在。此外,公司合并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如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合并登记。除合并各方另有约定外,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

  统观案例我们可知,公司合并协议约定,某国际经济集团同意承担xx海运公司所欠的银行债务,承担债务的期限以同银行商定的日期为准。市供销社承担xx海运公司所欠由其拆借的资金。对xx海运公司所欠的其他债务及应付款项,由双方组成联合工作组审查核实后再协商解决。另外,1998年4月,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对xx海运银行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5546757.51元约定了分别承担的数额。其中市供销社承担3587752.89元,某国际经济集团承担1959004.62元。某国际经济集团签订协议之前,某国际经济集团曾通过审计事务所对xx海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进行了审计。其在签订协议之前就明知xx海运公司当时的银行贷款为1729.36万元,担保方为市供销社。其中欠劳联支行的贷款214万元的事实。因此,中x海运公司对xx海运公司所欠银行债务仍包括了劳联支行这笔贷款,公司合并后兼并方当然的继受并有责任清偿。法律之所以安排公司合并后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这也是《公司法》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