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发布时间:2019-08-17 00:47:15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1)如果你是承租人:

a. 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大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小于或等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b.初始直接费用(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c.每期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制造费用(支付的租金中含有履约成本:技术咨询费,服务费,保险费)
管理费用(同上)
贷:银行存款
d.每月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如果你是出租人:与上面的a.b.c.d.有一一对应关系

a.出租设备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第三方担保余额=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利息)
b.初始直接费用(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c.每期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融资租赁款
d.每月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 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山东财税网北京06/01/99信息】 3月份,税务局在对某烟草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某租赁公司承租一辆轿车,1998年在税前一次性列支租赁费10万元。经检查其租赁合同,发现合同标明租赁期为2年,租赁费为20万元,每年付款10万元,2年后轿车归烟草公司所有。结合合同其他条款,税务局确定该轿车应作为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三十条规定,融资租赁发生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该轿车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以计提折旧方式分期进入损益。税务局对该烟草公司应纳税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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