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1-02-04 18:45:15


  核心内容: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有何区别?仓储合同是有偿、诺成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有偿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负过错责任,保管人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等等。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