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08-29 00:37:15


  核心内容:2009年9月份,原告和陆某等多人受雇于被告,到某工地工作。此项工程是被告和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经理部签约的项目。原被告之间约定日工资为120元。2009年10月11日,原告与胡某等人在运对焊机时,胡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侧翻,原告的右腿被砸伤。

  原告当即被送到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跟骨骨折,右足跟及足底皮肤脱套伤,右小腿三角肌断裂。,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术后跟腱挛缩,右腓总神经损伤,行内固定取出外固定术,后又取出外固定。并告知原告一年半后作跟腱挛缩手术。2010年4月18日,,但医生检查后告知原告目前不适宜作跟腱挛缩手术,建议行康复锻炼,根据踝关节功能恢复情况,决定是否行跟腱挛缩松解术。经法医学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九级伤残。自发生事故以后,原告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385.23元。

  综合上述,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民法通则》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被告应当依法赔偿。为此,原告起诉于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